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870号
原告:**功,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功与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功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功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