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54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92755279。 诉讼代表人:***,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7937616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现因***不能正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