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54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92755279。
诉讼代表人:***,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7937616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现因***不能正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