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3民初265号
原告:***,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口区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口区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风先,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利津县陈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2927552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叶诉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房丽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