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1670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313063758Y,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电话:185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住利津县;。
被执行人***,男,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257938345XA,住,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区话:0546-5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26657081185,住,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经济开发区话:1396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东方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37402125009,住,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东首以北话:15065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27262385521,住,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营)黄河胜利大桥村北首;电话:13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27292755279,住,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政府驻地话:18006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东方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东方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东方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银行存款528719.16元已扣划并过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在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东方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东方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宜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隋连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