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5民初3756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人民政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2.1元,减半收取1741.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超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