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屿区与福建省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305民初5238号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大坵村市政中心。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人民政府综合楼201-2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秀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屿区与被告福建省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莆田市秀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屿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