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29民初290号
原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樊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和,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身份证号码×××。
被告: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法定代表人:陈华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跃春,正镶白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矫伊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