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29民初361号
原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樊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汉族,现年47岁,现住正镶白旗。
被告:达拉特旗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万通集团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春,职务:董事长。
原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拉特旗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查干扎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