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27民初3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系个体。
委托代理人刘文兴,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系个体。
被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正镶白旗,系个体。
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五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被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正镶白旗宏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提出的撤诉事实理由充分,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策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