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7民初720号

原告:***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南纬西路1号1217、1219、122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7KPC58H。

法定代表人:张立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87519W。

法定代表人:陶三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彦怀

审 判 员  时永辉

人民陪审员  杜国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宋丽媛

书记员李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