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7民初720号
原告:***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南纬西路1号1217、1219、122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7KPC58H。
法定代表人:张立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87519W。
法定代表人:陶三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陉川林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彦怀
审 判 员 时永辉
人民陪审员 杜国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宋丽媛
书记员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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