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执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刘月霞,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87519W。
法定代表人:陶三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月霞、石家庄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07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亚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