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井陉县。
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87519W。
法定代表人:陶三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冀0107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3412元,执行费5201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法将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传统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53412元,未执行标的为353412元。综上,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彦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