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87519W。
法定代表人:陶三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冀0107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13400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过对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等进行网络查询、传统查询,除查询到***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一个银行账号有存款132.49元外,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因查询到的存款金额太少,其不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申请执行人***口头提供的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调查、核实,***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市井陉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尚未结算的工程款于2018年9月25日被本院另案扣留,本案不宜处置。2020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对***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2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对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无异议。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扬***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矿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