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7执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97580382D。
法定代表人:陶军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87519W。
法定代表人:陶三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陶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清凉湿地公园主入口东侧七、八、九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7QNQ5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军红,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陶三宏,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陶玉春,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陶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陶军红、陶三宏、***、陶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07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彦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