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7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97580382D。
法定代表人:陶军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井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87519W。
法定代表人:陶三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陶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清凉湿地公园主入口东侧七、八、九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7QNQ5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军红,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陶三宏,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陶玉春,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井陉矿区。
本院在执行***与***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陶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陶军红、陶三宏、***、陶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陶三宏、***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扬子景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陶三宏、***银行存款2875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彦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