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2民初1742号
申请人:***,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17763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26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永清县的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826000元。
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永清县的住宅。
案件申请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