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2民初17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17763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冀1002民初174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826000元。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826000元的查封/冻结/扣押。
解除对***名下坐落于永清县的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