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晨塬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晨塬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明信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824民初1609号
原告:甘肃晨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883号中海凯旋门8幢2单元1304。
法定代表人:洪彩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明信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亭分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仪州大道西段明信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高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晨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信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晨塬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晨塬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被告北京明信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亭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小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