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民终1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1990年6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61号(兰州国际家具建材博览城B3区第49幢2**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塬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塬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109号仲裁裁决,**与***塬电梯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于2021年6月21日、7月1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甘08民终16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穆 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