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力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张佐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西安力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7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鸿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力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涉及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嘉泰隆项目和东方米兰项目,两个项目应作为两案分别诉讼,管辖问题亦应区别处理。2、嘉泰隆项目所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项目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涉及的是立体车库的建设安装,且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合,其本质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嘉泰隆项目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故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3、东方米兰项目所涉合同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应由项目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东方米兰项目位于XX路XX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的拍卖公告中显示拍卖标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东方米兰”,能够证明东方米兰项目的建设用地属于莲湖区,故此项目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应由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4、东方米兰项目合同第11条约定“双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交货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综上,请求贵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受理费有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原审材料的诉请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诉求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合同款和违约金,且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故不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嘉泰隆花园立体车库项目第12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西安力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楼XX室,属于雁塔区辖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至于上诉人所述《东方米兰项目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条款,以及案涉两个项目应作为两案分别诉讼之理由系实体审查范围,与本案诉讼管辖无涉,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鸿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钱 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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