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84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宝屯村兴英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7495032C。
法定代表人:张佐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孝静,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沈家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137X1。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21894.84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阳光小区)B7号楼2单元2层7号的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