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7635号
原告: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685230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大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3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