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玉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6383号
原告:***,男。
原告:***,男。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百,山东方慧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玉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