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4399号
原告:***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水晶花园037号楼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068045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大古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221441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136号(岚山新天地2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AT2H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与日照市岚山区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