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4399号 原告:***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水晶花园037号楼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068045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大古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221441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136号(岚山新天地2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AT2H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与日照市岚山区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日照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