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8号
申请人:济宁华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高鸿智汇广场18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93126704338。
法定代表人:王迎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测井管理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MA3MCECF5C。
负责人:李庆秀,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安庄镇前丁社区(文安路7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5830831778。
法定代表人:李庆秀,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78号7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华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华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华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济宁华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