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47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测井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CECF5C。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安庄镇前丁社区(文安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308317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