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336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通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7490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通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