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通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通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336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通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7490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通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