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

***的、****等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郓城县供电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5民初2248号
原告:***的,男,1987年8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阿说尼迫,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的,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的,男,1987年2月5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康兹铁,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海勒姑合子,男,1985年9月1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木样有木,男,1973年1月5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木克哈子,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可姑子,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莫,女,1991年8月5日出生。
原告:吉木尔哈莫,男1978年9月5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莫克呷,男,1997年5月3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康补金,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沙马子铁,男,1978年7月4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各,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罗某。
原告:吉木利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康衣呷,男,1982年1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的莫,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那大,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木***,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木什呷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康宁,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阿说依呷,男,1999年7月9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沙马伍散,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吉某。
原告:安呷依伍莫,女,1979年1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沙马布支,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阿说克的子,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阿说依坡,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沙马尔布,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金华,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沙马什布,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麦见**,男,1986年8月5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莫色子和,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男,1978年4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
原告:***呷莫,女,1975年出生,彝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的,男,1987年8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阿说尼迫,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彝族,农民。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郓城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郓城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的、****等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郓城县供电公司、郓城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应预交诉讼费14101.67元。原告提出减、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批准缓交7050.84元,原告应预交7050.84元。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的、阿说尼迫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