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临商初字第1610-2号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若虚。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郓城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郓城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金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