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财保61号
申请人连云港中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D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696762790B。
法定代表人姜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西、香港路以南(北京路街道山后村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0451145Y。
法定代表人申家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中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413618182020000027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中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中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