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9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西、香港路以南昌,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570451145Y。
法定代表人:申家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海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涝坡镇薄板台村,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132758306459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海纳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91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