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7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219号
*请人:连云港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高公岛街道西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91MA1WMXTP7L。
法定代表人:娄晓光,执行董事。
被*请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西、香港路以南(北京路街道山后村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0451145Y。
法定代表人:*家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请人连云港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请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请人连云港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要求冻结被*请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请人连云港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14136181820200000269)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请人的财产保全*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请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请人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请费1870元,由*请人连云港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磊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请人提供担保,*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请。
人民法院接受*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