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执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娄晓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香港路以南(北京路街道山后村一村)。
法定代表人:申家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0)苏0703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270000元,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000元,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4040元后已将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薛 锦
书 记 员 龚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