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15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0451145Y,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香港路以南(北京路街道山后村一村)。
法定代表人:申家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0)苏0703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703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会金
法官助理 姚超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