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东、泰安路北(国际大厦001号楼02**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783775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日钢绿城理想之城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0490320G.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7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4283.76元。于2022年9月1日将案件执行款3044883.76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转案件执行费29400元。申请执行人山东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02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26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