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钢绿城理想之城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0490320G。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东、泰安路北(国际大厦001号楼02**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783775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并未主**全保险费,但一审却判决上诉人承担保全保险费用,属于超范围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保全保险费明显不属于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并没有提出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超范围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本案案由系合同纠纷,保全保险费用系被上诉人为保障自己权利免受损失所支出的,并非被上诉人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且双方对此并未作出约定,被上诉人也可以用其他财产进行担保,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逾期竣工二个月内,每延期一天支付2万元/天违约金;逾期竣工二个月以上,每延期一天支付工程固定总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一审已查明,“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30日进场组织进行施工,于2018年3月27日完工。”涉案工程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从被上诉人进场施工,到工程完工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已长达三年以上,竣工日期已严重逾期,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每延期一天支付工程固定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对工期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未区分***,而是按照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来计算的,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已经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也已经明确:“从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分析,被上诉人可能存在工程滞后的问题。”但一审却径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显然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竣工后符合一定条件上诉人付款,被上诉人逾期竣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竣工后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却未判决被上诉人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显失公平。一审混淆了完工与竣工的概念,双方合同约定的是竣工逾期,一审对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已经查明,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日期。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来看,虽然都是工程的形象进度,施工也未完成,但部分证据已经明确显示部分**已经出现延期完工的情形,2018年7月会议纪要也明确,截止2018年7月被上诉人的施工仍然未全部完成。一审中双方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存在逾期竣工情形,一审却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显然认定事实不清,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宽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保全保险费系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支出的必要费用。被上诉人于一审中已提交证据,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上诉人施工的部分石材幕墙工程,在整个建设工程中属于次要部分,竣工验收系一个整体大项目,被上诉人施工的部分只是一小部分。从上诉人上诉状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施工的石材幕墙部分并未耽误工程竣工,不存在逾期竣工的问题。
宽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宝华公司立即支付宽成公司工程款270万元及利息(以20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6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宝华公司承担。
宝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宽成公司向宝华公司支付违约金5402168.7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宽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同原件一份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20张,证明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日钢绿城·理想之城1-18号楼及地下车库石材幕墙施工合同,在合同第四页1.6合同价款中约定:本合同工程承包总价为人民币21836878.1元,为闭口包干价。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也已超出质保期,但是宝华公司支付19136878.1元后,对剩余的270万元至今未支付。
证据二、保函发票1张,宽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费4250元,保全费5000元;
证据三、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1张,2016年7月8日、11日、12日工程管理部通知单3张,2016年4月项目付款报审单1张,2016年5月项目付款报审单1张,2016年6、8、9、10月份工程进度表4张,证明18栋楼开工时间及完工时间;1号楼开工时间2016/8/15,完工时间2016/10/25,证据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2016年10月份工程进度;2号楼开工时间2016/8/15,完工时间2016/10/25,证据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2016年10月份工程进度;3号楼开工时间2016/8/15,完工时间2016/10/25,证据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2016年10月份工程进度;4号楼开工时间2016/2/24,完工时间2016/4/25,证据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4月工程量审报表;5号楼开工时间2016/4/15,完工时间2016/6/25,证据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6月工程进度表;6号楼开工时间2016/4/15,完工时间2016/6/25,证据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6月工程进度表;7号楼开工时间2016/4/15,完工时间2016/6/25,证据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6月工程进度表;8号楼开工时间2016/2/24,完工时间2016/5/25,证据2016年2月23日工作联系单,5月工程量审报表;9号楼开工时间2016/7/12,完工时间2016/8/25,证据2016年7月11日工程管理部通知单,2016年8月份工程进度;10号楼开工时间2016/7/12,完工时间2016/8/25,证据2016年7月11日工程管理部通知单,2016年8月份工程进度;11号楼开工时间2016/7/12,完工时间2016/8/25,证据2016年7月11日工程管理部通知单,2016年8月份工程进度;12号楼开工时间2016/7/13,完工时间2016/8/25,证据2016年7月12日工程管理通知单,2016年8月份工程进度;13号楼开工时间2016/6/15,完工时间2016/8/25,证据2016年8月份工程进度;14号楼开工时间2016/3/15,完工时间2016/5/25,证据5月工程量审报表;15号楼开工时间2016/7/13,完工时间2016/9/25,证据2016年7月12日工程管理通知单,2016年9月份工程进度;16号楼开工时间2016/7/9,完工时间2016/9/25,证据2016年7月8日工程部通知单,2016年9月份工程进度;17号楼开工时间2016/7/9,完工时间2016/9/25,证据2016年7月8日工程部通知单,2016年9月份工程进度;18号楼开工时间2016/7/13,完工时间2016/9/25,证据2016年7月12日工程管理通知单,2016年9月份工程进度。
宝华公司经质证认为,对施工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合同约定工期为10号楼含连廊为90日历天,商业网点90日历天,其它主楼每栋75日历天,同时约定,逾期竣工两个月以上,每延期一天支付工程固定总价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宽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日期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检查表系日照市住建局对开发的整个房产整个项目进行验收,但宽成公司、宝华公司之间的工程双方并没有办理验收手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整个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办理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并经宝华公司审定结算后,才符合付款条件。但目前尚有问题没有整改完成,双方也没有进行最终的审定结算,不符合付款条件。根据监督检查表,对整个项目的验收是分段验收的,时间是从2018年11月7日一直到2019年1月21日,可以看出宝华公司该项目整体验收通过时间是2019年1月21日,由于宽成公司、宝华公司之间没有办理结算手续及验收手续,且宽成公司施工严重违反工期约定,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宽成公司应当向宝华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证据二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保险费不是诉讼必须的费用,宝华公司不应承担;
对证据三监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也不能证明工程的完工。对于蓝城控股工程管理部的通知单共三份,质证意见同监理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对付款报审表2份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报审表仅是施工的形象进度,而且也并没有说明工程已经完工,不能证明宽成公司的证明内容;对2016年6月、8月、9月、10月工程进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组证据均明确表明是形象进度,也没有显示工程已经完工,相反却说明直到2016年10月申请人的施工仍没有完成,更没有交付宝华公司,按照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付款报审表与工程进度仅适用于办理付款手续,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款的70%,上述日期并非是约定的完工日期。根据双方约定,需要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办理完成资料备案,才能证明该工程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即使按照宽成公司陈述的时间,也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宝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提交证据一、工程开工令,证明该合同与2015年10月30日具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
提交证据二、日钢绿城一期石材干挂工程结算意见书,由宝华公司向宽成公司发出,证明合同开工日2015年10月30日,完工日期是2018年3月27日,工期超期789天,同时证明宽成公司施工的工程质保期内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包括13号楼部分石材缝隙过大没有抹胶填缝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扣发其违约金15000元;
证据三、银奖预评现场及会议简报,证明2019年12月20日,宝华公司组织相关公司对日钢绿城一期南区项目进行引讲工程,预评定工作,评定结果是未达到银奖的评审条件,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车库渗漏,外墙渗漏等不满足精品工程评定标准的多项问题。该简报相关责任方已签字并加盖印章;
证据四、日钢绿城理想之城一期,山东宽成石材工程进度及工程品质会议纪要,时间是2018年7月5日,证明截至2018年7月5日,宽成公司施工的现场情况,主要剩余部分现场整改工程量工作量也不多,要求宽成公司按要求做好细部整改,加强执行力,做好收尾工作,该会议纪要宽成公司签字**,同时证明截至2018年7月5日宽成公司施工的工程仍未完全完结,也没有向宝华公司交付;
证据五、关于日钢绿城一期石材干挂工程结算意见书的回复,证据来源是宽成公司回复,在该回复第三条,宽成公司提出贵公司现在提出工程某处出现问题,最多属于保修期的内容,宽成公司及时维修即可,说明宽成公司对相应的工程质量是明知的。
庭审结束后,宝华公司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六、绿城集团住宅精品工程认定技术标准,绿城银奖的评定是有相关标准的,在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附件,评定程序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上报绿城集团进行复评;合同在签订时既然有明确约定,而且山东宽成已经签字**,证明已经对绿城银奖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是知晓的;
证据七、2015年11月3日的监理例会资料,日星监理发出的开工令在合同签订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部分工作已经具备条件,因此下发工程开工令,开工令一式三份,一份下发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公司存档,一份上报建设单位,下发时有签收记录,由于项目施工时间较长,自2015年10月距今已有近六年久,监理办公室经过多次搬迁及雨季浸泡,签收记录已丢失,但经查找相关资料,2015年11月3日的监理例会宽成公司作为石材项目的分包单位已经开始参加工程例会,证明已经进场施工;
证据八、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日钢绿城理想之城项目竣工备案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完成备案时间是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备案时间是2020年12月22日。
宽成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工程开工令,宝华公司并未收到,据了解,该份开工令是在本案诉讼后宝华公司找监理公司后补的。而且涉案工程18栋楼,每一栋楼具体开工时间不同,该开工令不完整,后边应该还有其他内容,且涉案工程每一栋楼的开工时间并不相同,宝华公司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
证据二为宝华公司单方出具,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也不认可。同时宽成公司施工工程并无质量问题,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且早已超出质保期。宝华公司结算意见书出具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宝华公司扣发宽成公司的质保金应当全额予以返还;
对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首先,宽成公司并未接到组织评定的通知,其次该份简报并未加盖骑缝章,组织评定的机构并不是权威部门,不具备评定资质。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20日就已经建委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三页1.5的规定,如发包方在本工程交付满1年未组织绿城集团精品工程评定,则视为达到质量标准;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之前宽成公司早已交付给宝华公司,宝华公司提供的该份组织简报,时间早已超过1年,宽成公司涉案工程无质量问题;
对证据四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从会议纪要中可以看出为细部整改收尾工作,因其他施工单位不注意石材幕墙部分被破坏,宽成公司进行修正。因为还有其他施工单位的部分升降机等未撤离,地面不平整等情况,宽成公司无法施工,所以宽成公司不存在违约,并且宝华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超出法律规定;
对证据五宽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证明宝华公司的主张。
对证据六,宽成公司并未收到绿城银奖标准的合同附件,也并不知道银奖评定的标准和程序,且宝华公司提供的材料未加盖双方公章或者骑缝章,宝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宝华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银奖预评是整个工程的预评,而银奖简报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方也与宽成公司无关”,由此可知,银奖预评出现问题是因其他施工方造成的,宽成公司施工的部分没有质量问题,同时宝华公司组织的银奖测评并没有通知宽成公司,也并不是权威机构组织的检测;
对证据七,会议纪要并未标注宽成公司参加,也没有宽成公司的**,无法证明宝华公司的证明目的;同时每栋具体石材幕墙形式条件不同,故每栋楼的开工时间也不同,宝华公司在庭审中是认可的,宝华公司以开工令为“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全部18栋楼的石材幕墙开工时间与实际不符;
对证据八,宽成公司在施工部分验收合格后就将备案所需材料交付宝华公司,宝华公司拖延备案时间不是宽成公司造成的,同时宝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恰恰可以证明宝华公司已经具备付款条件但是拖延不付。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的内容综合进行认定;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涉案工程开工时间。宝华公司提交的2015年11月3日的日钢绿城理想之城一期1#-11#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显示,宽成公司的员工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纪要中有“石材分包单位进场材料镀锌钢管表面观感差,部分表面镀锌层脱落严重,镀锌层镀锌不均匀,部分镀锌钢管、角钢污染,已做退场处理”、“做好消防分包单位、石材分包单位进场管理,尽快上报开工前资料,总包与分包做好工作配合”、“石材干挂外架搭高完成后必须报监理、总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罚款10000元每次”、“要求1#楼石材干挂龙骨本周全部安装完成,总包需配合石材施工”等内容,说明在11月3日之前宽成公司已有施工材料进场,且已开始施工;监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对宽成公司作出的开工令虽无宽成公司的签收记录,但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结合建筑施工中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工令的惯例,监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宽成公司发出开工令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应认定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但上述会议纪要亦显示,截至2015年11月3日,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对所有楼房开始石材干挂施工的条件;
2、关于宽成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监理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宽成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中有“5#、6#、7#楼预计4月中旬具备施工条件。1#、2#、3#楼预计7月中旬具备施工条件。贵司应根据该时间节点,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确保按期完成”的内容;日钢绿城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于2016年7月8日向宽成公司发送的《工程管理部通知单》中有“16#、17#楼已具备贵司进场施工条件,烦请贵司一日内落实进场开展钢龙骨及石材干挂施工”的内容;日钢绿城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于2016年7月11日向宽成公司发送的《工程管理部通知单》中有“9#、11#楼,10#南面连廊全部具备施工条件,现你单位施工人员严重不足,工期滞后”的内容;日钢绿城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于2016年7月11日向宽成公司发送的《工程管理部通知单》中有“12#、13#A1、15#、18#楼已具备贵司进场施工条件,烦请贵司一日内落实进场开展石材干挂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合理组织施工,我部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考核”的内容;上述材料及前述会议纪要说明案涉18幢楼具备石材干挂施工条件的时间不一及宽成公司可能存在工期滞后的问题,宝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宽成公司是否确定存在工期延误行为及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故不能认定宽成公司存在工期延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26日,宝华公司(发包人)与宽成公司(承包人)就日钢绿城理想之城1#-18#楼及地下车库石材幕墙工程的采购、安装施工、验收等事宜签订《石材幕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1.1工程名称:日钢绿城理想之城1#-18#楼及地下车库石材幕墙工程……1.3工程内容:1#-18#楼及连廊干挂石材幕墙、***亭及LOGO墙石材干挂、10#楼灰空间玻璃采光顶制作安装;1.4合同工期:1、工期要求: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⑴本工程施工工期应服从总包单位工期:10#楼含连廊90日历天,商业网点90日历天,其它主楼每栋75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2、本工程工期提前不予奖励,逾期将予以相应处罚。3、发包人的其它分包工程工期由承包人统一安排管理,并报发包人同意。任何一个节点因乙方原因未达到要求,均视为工期违约。中间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交付,发包人应返还工期罚款;逾期竣工二个月内,每延期一天支付20000元/天违约金;逾期竣工二个月以上,每延期一天支付工程固定总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实际进度滞后进度计划超过60天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施工管理团队或终止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内。1.5工程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要求;⑴本项目石材幕墙工程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达到绿城集团精品工程质量银奖标准(不予奖励),否则,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工程合同固定总价1%违约金。如发包人在本工程交付满一年未组织绿城集团精品工程评定,则视为达到质量标准。⑵本项目建安工程(即总包方承包范围)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必须保证石材幕墙工程质量达到总包方创优和创杯的目标……1.6合同价款:1.本合同工程承包总价为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叁万陆仟捌佰柒拾捌元壹角整(小写¥21836878.1元)……3.该承包价格为闭口包干价,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调试验收、包造价、包安全、***施工的方式承包,除不可抗力或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外,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变更、发包人指令、工程事故、问题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含由于继续深化设计而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从施工准备,开工至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服务等承包内容的全部费用……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⑴本合同协议书;⑵本合同专用条款;⑶中标通知书;⑷询标纪要;⑸招标文件及补充;⑹投标书及期附件;⑺本合同通用条款;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⑼图纸;⑽工程量清单……2.发包人工作:2.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预付款:⑴预付款:发包人提供¥135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在工程款中扣回,结算时转为工程款……3.支付方式:⑴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⑵每月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工程款的70%(不含预付款);单体竣工验收完成、资料整理齐全完备移交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后,支付至19136878.1元;待整个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办理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并经发包人审定结算后,支付至21161878.1元,留675000元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无息退还……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⑶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罚款2000元/项;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30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罚款1000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罚款5000元/项……”合同还对工程的其他事项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双方于同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675000元,工程竣工满两年后十五日内返还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宽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进场组织进行施工,于2018年3月27日完工。2018年7月5日,宽成公司、宝华公司及监理公司等单位参加的日钢绿城理想之城一期山东宽成(石材)工程进度及工程品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中记载了宽成公司施工存在的部分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的要求。
后宝华公司组织进行竣工验收,1#-11#住宅楼及地下储藏室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12#-18#住宅楼及地下储藏室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地下车库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21日分两次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9月29日,宝华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涉案工程向宝华公司发放《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2019年12月20日,宝华公司与涉案工程的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参加日照绿城项目一期南区银奖预评会议,预评结果是日钢绿城一期南区项目不能达到银奖评审条件。日钢绿城项目部制作《一期南区项目银奖预评现场及会议简报》一份,对预评过程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进行列举。宝华公司认可在简报中列举的质量问题暂不涉及宽成公司施工内容。
2021年1月12日,宝华公司制作《日钢绿城一期石材干挂工程结算意见书》,内容:……四、工程延误: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0月30日下发项目开工令,于2018年3月27日完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0#楼含连廊90日历天,商业网点90日历天,其它主楼每栋75日历天”。因无法查证具体每一栋楼的开停工时间,按照***最长工期作为约定工期,则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3月27日,实际施工天数879天,超期789天。根据合同协议书第1.4.3条款“…逾期竣工两个月以上,每延期一天支付工程固定总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考核工期违约金516.88万元。五、施工情况:1、现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问题已整改完成,根据合同1.5条约定:本项目石材幕墙工程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达到绿城集团精品工程质量“银”将标准(不予奖励),否则,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工程合同固定总价1%的违约金,现银奖工程正在评定中,此部分费用建议暂行扣除,待评定完成后根据评定结果最终确定是否扣除,暂扣费用为:21836878.1*1%=218368.78元。2、经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完工工程量存在质量问题,需按要求进行整改,并落实考核质量违约金1.5万元……六、结算结论……3、结论:最终结算价为:21836878.10-5168800.00-218368.78-15000.00=16434709.32元。宽成公司收到《日钢绿城一期石材干挂工程结算意见书》后,向宝华公司作出《关于〈日钢绿城一期石材干挂工程结算意见书〉的回复》,对宝华公司提出的工期延误、绿城集团精品工程质量“银”将标准及施工质量问题均不予认可。
宝华公司已先后支付宽成公司工程款19136878.1元。双方均认可合同约定的价款是案涉18栋楼的全部工程价款,无法具体区分每一栋楼的工程款数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宽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将宝华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产权证号为:鲁(20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9号】、山东省日照市聊城路南、北京路东理想之城008幢2**801室【产权证号为:鲁(20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1号】、山东省日照市聊城路南、北京路东理想之城008幢1**1201室【产权证号为:鲁(20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4号】、山东省日照市聊城路南、北京路东理想之城008幢2**202室【产权证号为:鲁(20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鲁1102民初689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上述房产。宽成公司支出保全费5000元,宽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险费42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宽成公司与宝华公司签订的《石材幕墙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宽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宝华公司已向宽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36878.1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争议,予以确认。
关于宽成公司要求宝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待整个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办理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并经发包人审定结算后,支付至21161878.1元”,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已完成备案;工程通过竣工应视为质量合格,需要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成,且宝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还有未整改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固定价,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说明作为施工方的宽成公司已提交施工资料,即使有索赔或违约事项需要结算,宝华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结算,故宝华公司主张工程款未结算因而不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在竣工资料备案后即已具备上述付款条件,宝华公司应在2019年9月30日向宽成公司支付工程款至21161878.1元。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21日,因双方对整个工程的工程款综合计算,不能具体区分,故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以2019年1月21日竣工验收日为起算点;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双方在《石材幕墙施工合同》中约定“675000元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无息退还”,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675000元,工程竣工满两年后十五日内返还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前后约定不一致,《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的特别约定,应适用该约定计算质保金的支付时间,故质保金应在2021年2月4日前支付。宽成公司要求宝华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宝华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宽成公司要求宝华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宝华公司应自逾期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向宽成公司支付利息。宽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的保险费4250元属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必要费用,其要求宝华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宝华公司要求宽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期的约定是对***施工期限的约定,因案涉18栋楼具备石材干挂施工条件的时间不一致,宝华公司主张宽成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行为,应根据每栋楼的施工时间进行计算,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分析,宽成公司可能存在工期滞后的问题,但宝华公司无证据证明具体的工期延误事实及延误时间,宝华公司在向宽成公司发送的《日钢绿城一期石材干挂工程结算意见书》中自认“无法查证具体每一栋楼的开停工时间”,其主张“按照***最长工期作为约定工期,则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3月27日,实际施工天数879天,超期789天”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亦与施工现场的事实不符,故其主张宽成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因缺乏证据证明,对其要求宽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1688000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宝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竣工验收之后又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宽成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宝华公司主张因涉案工程未达到绿城集团银奖标准,因而要求宽成公司支付违约金211618.78元,石材幕墙工程在整栋楼建设工程中属次要部分,宝华公司主张以整栋楼的工程质量评奖结果要求宽成公司承担违约金欠缺合理性,且银奖预评中发现的问题亦未涉及宽成公司施工内容,宽成公司辩解宝华公司未在工程交付满一年内组织绿城集团精品工程评定的意见亦符合合同约定。故宝华公司要求宽成公司支付未达到绿城集团银奖标准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判决:一、宝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宽成公司工程款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5000元自2019年9月30日开始计算,675000元自2021年2月5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宝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宽成公司保险费4250元;三、驳回宝华公司要求宽成公司支付违约金5402168.78元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404元,均由宝华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宽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的保险费4250元,该费用并非宽成公司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必要费用,宽成公司与宝华公司对此亦无约定,故对该保险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宝华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宽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石材幕墙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施工工期应服从总包单位工期,10#楼含连廊90日历天,商业网点90日历天,其它主楼每栋75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作联系单》、《工程管理部通知单》、《2015年11月3日的日钢绿城理想之城一期1#-11#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日钢绿城一期石材干挂工程结算意见书》等证据,涉案18栋楼具备石材干挂施工条件的时间不一致,上诉人在上述《日钢绿城一期石材干挂工程结算意见书》中亦自认“无法查证具体每一栋楼的开停工时间”。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工期延误事实及具体延误时间,对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山东宽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4250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34元,由上诉人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