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183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军
代书记员 吴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