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扬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5686号
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友好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且合同中已明确工程地点为温州市鹿城区,因此依据协议管辖应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宏扬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宏扬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汉丁
代书记员 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