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1849号
原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区西城区龙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35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余多友,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余多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所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用:暂定1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因返修、修复、重建质量问题工程所需产生的工程造价费用、管理费用、其他损失费用等),代评估鉴定后再予变更;2、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左右,就位于淮阳××××道西侧的峰华.新时代项目工程的施工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在淮阳区住建部门进行了备案,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有限公司系施工单位,被告余多友、**、***、***系其公司施工班组。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共有1个单体工程,其地下层数为2层、地上层数为27层(地上5层以下为裙楼,地上5层以上为塔楼),总建筑面积为88769.79平方米。工程质量登记为:合格。承包范围为:包含双方确认的涉及图纸中(含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等)所涉及的各项建筑及安装工程,即包含地下室及上部的土建及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等,但不包括双方协商同意需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的甲方分包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施工设备、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的总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河南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8)版……。合同签订后,被告方进行了主体部分的工程施工,后将主体工程施工至22层(全高27层)因故退场。现经原告现场勘查检验,发现地下室负2层地面、墙壁出现多处不同程度的渗水现象,工程部分楼层楼板出现线性裂缝、楼板不平整、部分浇筑梁出现粉沙脱落漏筋、**偏位等现象,被告所施工的主体工程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原告方的后续工程建设施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据《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0)36号《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该通知,河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管辖诉讼标的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而本案的被告福建省鑫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不在受诉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同一区域内,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暂定100000元,但原告申请对被告已实际施工部分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要的返修、修复、重建方案进行评估鉴定;对返修、修复、重建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双方签约合同价为99898850元,所以涉案标的已超过5000万元以上,应属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淮阳县峰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靳 芳
审判员 李 铮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