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0执24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宏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4257号文书,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就查明财产部分,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伟 审 判 员  卢 文 审 判 员  陈 健
法官助理  闵 婕 书 记 员  陈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