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857号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卫宁。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钟玲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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