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202执30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10030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00********中有存款,现本院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00********中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雷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