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37216号
申请人: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1003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特利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宁西路4号东旺机械五金城自编G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TQY47。
法定代表人:**严。
被申请人:广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F1区15座首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P2CF1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公路23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YMF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金特利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5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特利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财产保全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保全金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