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398号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9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