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373号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