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与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管辖权异议裁定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字2713号

原告寿红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工商注册地址在上海市松江区,且于2016年1月6日就深劳人仲案[2015]5605号仲裁裁决书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而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工商注册地址在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开发区民业路,于2016年1月6日不服深劳人仲案[2015]5605号仲裁裁决书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就同一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周蓓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