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27民特262号
申请人:***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丁永根。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唐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3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工资31350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