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海法执委字第30号
申请人:***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炳华。
被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永根。
本院受淳安县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222-1号执行裁定书及委托函,委托限制被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浙淳安沙机35”采砂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两年内,限制被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浙淳安沙机35”采砂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方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