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27民特25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丁永根。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唐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3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工资66000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