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1268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潮,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以南义银公司综合楼,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89764990K。
法定代表人:张宗林,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与被告***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联系,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汤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蔡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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